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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5日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被长治县人民法院指定为山西省长治工矿机械厂破产管理人。这是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我市首次由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破产企业。
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是长治市最早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具有很高的信誉度和深厚的文化底蕴。2007年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列入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成为长治市首批具有破产人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延魁龙、郭俊龙二位律师是长治市律师界首批参加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培训并获得证书的律师。山西省长治工矿机械厂破产管理人承办律师为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靳海书以及延魁龙、郭俊德律师。2008年元月9日在长治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企业破产管理人正式进入山西省长治工矿机械厂,接受破产财产、印鉴、财务账册,指定破产企业留守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进入实质性工作。
新破产法施行以来,长治市首次由律师事务所担任企业破产管理人参与破产案件,标志着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案件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对今后律师待业的业务拓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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