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
|
|
(九)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
|
(十)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
|
(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
第四十五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
|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
|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
第四十六条 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
|
|
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
|
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
|
|
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业
|
|
证书。
|
|
第四十八条 被处罚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
|
|
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
|
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受到罚款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部门
|
|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或者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对不予颁
|
|
发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服的,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
第四十九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
|
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
|
第八章 附则
|
|
第五十条 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
|
| 对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